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强食盐安全管理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麟政办发〔2016〕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关于加强食盐安全管理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食盐安全管理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了促进全县盐业市场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食盐安全,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食盐安全管理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宝政办发〔2016〕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切实把保障食盐安全放在突出位置,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食盐批发、零售、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制贩假盐等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从2016年6月开始,至11月底结束。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食盐安全隐患排查。由县盐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镇配合,切实加强对食盐安全和盐业市场运行情况的跟踪分析,认真开展食盐流通(批发、零售)、使用(食品副食业加工企业、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摊贩及集体食堂)各环节的全面排查。重点对食品加工用盐企业和个人开展联合执法调查,严厉打击非法购买和使用假劣食盐的行为;对集贸市场的粮油店、调料店及农村流动贩销的车辆等开展联合执法调查,严厉打击非法购买、销售假劣食盐的行为;对宾馆饭店、旅游景点、饮食摊点以及机关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单位食堂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防止出现用盐安全事故;对饲料生产企业和畜禽养殖用盐大户以及层层转销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工贸公司开展检查排查,严厉查处以经营化工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为幌子,将工业盐、劣质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更换包装,披上食用盐外衣,通过不法渠道流向食盐市场的涉盐违法行为,规范饲料用盐的正常供应渠道,消除食盐安全隐患。
(二)加强重点区域、部位食盐市场秩序整治。针对食盐市场监管中的薄弱环节,集中力量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市场的食盐销售、使用等环节开展拉网式检查整治,重点对城区、城乡结合部食品批发市场、县域边界乡镇食盐市场等进行专项整治和规范,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严厉打击非法购买、存放和使用假劣食盐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排查的隐患限期整改到位。
(三)严厉打击制贩假盐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食盐批发、零售、使用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严重失信的食盐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假冒伪劣食盐的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无证生产经营、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造混乱、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始终保持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县加强食盐安全管理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局、工信局、盐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教体局、公安局、农业局、文广局、卫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和各镇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盐务局,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组织、协调、联络、检查等工作。各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制定方案,细化措施,明确责任,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作配合。县盐务局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治理中遇到的问题。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明确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强化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击合力,共同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全面开展。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加强食盐安全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全县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安排,加强对各镇、各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的督查检查,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对工作落实不力,导致发生食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反映专项治理成果,集中披露制贩假盐案例。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盐业法规和食盐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食盐安全意识,引导群众自觉维护食盐市场秩序。要畅通举报渠道,形成对制贩假盐等涉盐违法犯罪活动的震慑力,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镇、各有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及工作总结请分别于6月27日和12月1日前报县盐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