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麟游县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麟政办发〔2016〕37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麟游县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考核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5月13日麟游县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考...">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麟游县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麟政办发〔2016〕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麟游县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考核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麟游县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
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号)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宝政办发〔2016〕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对各镇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重点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局(粮食局)、农业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编办、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科技局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监督检查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镇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相关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由各考核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镇政府按照本办法,对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月5日前送县发改局(粮食局)、农业局,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考核牵头部门会同配合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镇政府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镇政府的自评报告和各考核牵头部门评审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的镇,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镇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2月底前报县政府审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镇政府通报,并交由县委组织部作为对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镇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支持。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镇,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发改局(粮食局)、农业局约谈镇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县政府领导约谈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考核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粮食局)、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麟游县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考核表
麟游县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考核表
考核内容 |
重点考核事项 |
考核指标 |
考核部门 | |
牵头部门 |
配合单位 | |||
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30分) |
保护耕地 (12分) |
1.年末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年初与县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面积(6分) |
县国土局 |
县农业局 |
2.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网络(4分) |
县农业局 |
县国土局 | ||
3.认真落实《宝鸡市耕地质量保护实施细则》,制定本镇实施方案,耕地质量等级较上年有所提升(2分) |
县国土局 |
| ||
提高粮食 生产能力 (18分) |
4.结合实施高产创建、配方施肥、病虫害防治、农机深松整地等项目,不断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全面提升粮食生产科技水平(3分) |
县农业局 |
县科技局 | |
5.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逐级下达粮食生产任务,确保面积稳定、产量不减、质量提升(3分) |
县农业局 |
县统计局 | ||
6.实施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保护、粮食高产创建等项目,稳步提升粮食综合能力,确保粮食稳产丰收(4分) |
县农业局 |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县国土局 县水利局 | ||
7.建设区域相对集中连片的高标准粮田,提高项目区耕地质量(4分) |
县国土局 |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县水利局 县农业局 | ||
8.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完成情况:水利工程规模,质量状况,增加投入情况(含中、省、市、县财政投入和社会投入)(4分) |
县水利局 |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县农业局 | ||
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4分) |
落实和完善 粮食扶持 政策(2分) |
9.落实粮食补贴政策(1分) |
县财政局 |
县农业局 |
10.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1分) |
县农业局 |
县财政局 | ||
抓好粮食 收购 (2分) |
11.认真执行粮食收购政策,全县各类收购主体均无“打白条”现象,不出现群众卖粮难问题(1分) |
县粮食局 |
县财政局 县农业局 县物价局 | |
12.安排粮食收购网点;落实粮食收购资金(1分) |
县粮食局 |
| ||
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18分) |
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10分) |
13.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完成九成宫粮食储备库仓库维修改造项目建设任务(7分) |
县粮食局 |
县财政局 |
14.实施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2分) |
县粮食局 |
县财政局 | ||
15.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1分) |
县粮食局 |
| ||
管好地方 粮食储备 (8分) |
16.落实县级粮食储备;严格储备品种管理;提升科学保粮水平;完善和创新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5分) |
县粮食局 |
县财政局 | |
17.落实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和轮换补贴(3分) |
县财政局 |
| ||
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27分) |
保障粮食 市场供应 (15分) |
18.开展粮食供需平衡调查; 加强粮油供应网络建设,保供稳价(4分) |
县粮食局 |
县发改局 |
19.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2分) |
县粮食局 |
县财政局 | ||
20.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加强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7分) |
县粮食局 |
县发改局 | ||
21.落实成品粮油储备任务(2分) |
县粮食局 |
县财政局 | ||
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 (5分) |
22.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建立合理商品库存,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5分) |
县粮食局 |
县财政局 | |
加强粮情 监测预警 (5分) |
23.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开展粮食供需平衡专项调查(3分) |
县粮食局 |
县统计局 | |
24.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2分) |
县粮食局 |
县统计局 | ||
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2分) |
25.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2分) |
县粮食局 |
县财政局 | |
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13分) |
加强源头治理(4分) |
26.耕地土壤污染防治(2分) |
县环保局 |
县国土局 |
27.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2分) |
县农业局 |
县环保局 | ||
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9分) |
28.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5分) |
县粮食局 县市场监管局 |
县财政局 县农业局 | |
29.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机构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工作、业务经费保障;库存粮油质量监管(4分) |
县粮食局 |
县财政局 | ||
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人员落实(8分) |
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 (3分) |
30.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加强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3分) |
县财政局 |
|
落实工作责任(5分) |
31.明确和落实粮食安全责任;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细化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4分) |
县农业局 |
县财政局 | |
32.开展粮食安全和节粮减损失宣传教育(1分) |
县粮食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