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麟游县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麟政办发〔2016〕33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麟游县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4日麟游县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促进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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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麟游县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10 00:00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麟游县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麟政办发〔201633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麟游县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4

 

 

麟游县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促进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幸福院是依托村级集体经济和村民自治组织,在建制村或农村社区建设的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互助式养老服务场所。

第三条  农村幸福院坚持“集体建院、自愿入住、自我保障、互助服务”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坚持统一管理与互助服务、自我服务、专人服务、志愿服务相结合,以互助服务为主;坚持自我保障、子女赡养与政府补助、社会资助相结合,以自我保障和子女赡养为主。

第五条  充分发挥村级文化大院、健身广场、卫生室的作用,在休闲娱乐、医疗保健等方面为幸福院运行提供支撑。

第六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私营业户、爱心人士及村内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通过捐赠支持幸福院运行。

第二章  服务对象、方式及相关程序

第七条  优先保障本村和周边65周岁以上空巢、独居、五保和残疾老人,且生活能够自理,无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影响集体生活疾病。

第八条  幸福院主要通过提供日间照料和休闲娱乐等方式为老年人服务:

(一)为因子女外出务工经商或外迁出嫁等原因,身边无人照顾的独居、空巢、高龄老人提供生活居住服务;

(二)为有临休就餐需求的老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三)为本村全体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康复保健服务。

第九条  为使幸福院老人能够更好的相聚交流,共同休闲娱乐,每处幸福院入住、日间照料和休闲娱乐老人总数应不少于8人。

第十条  老人入院生活居住按照自愿申请、村级审核、协议管理、互助服务的方式。符合入住条件的老人,由本人、子女或其他亲属向村委会提出入住申请,填写入住申请表,同时提交镇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村委会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入住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入住条件的,由本人、子女或其他亲属与村委会签订《入住协议书》办理入院手续。幸福院要建立入住老人档案,包括申请书、协议书、体检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入住对象照片、子女联系方式等有关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三章  老年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老年人在幸福院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幸福院确定的各项服务;

(二)选举或被选举为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讨论、建议和监督院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老年人在幸福院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幸福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支持院务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活动;

(三)保持室内外卫生,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四)树立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自身安全;

(五)自行承担伙食、医疗及其他费用;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镇、村组织实施的管理机制。民政局负责幸福院的管理、考核,协调解决幸福院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县财政局负责相关配套资金的落实和监督管理;县人社局负责争取对已建成幸福院公益性岗位的配备,公益性岗位待遇的落实,力争已建成幸福院有1-2名公益性岗位;县老龄办负责指导已建成幸福院成立老年协会;各镇政府负责辖区幸福院的建设、日常管理、安全防范、资金筹集及运转情况的汇总上报;县残联负责为设置残疾人日间照料的幸福院配备必要的健身康复器材;幸福院所在村具体负责幸福院日常运行管理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四条 按照政府补助、包扶单位资助、村级自筹、社会爱心人士捐赠的方式筹措资金。县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每年为每个正常运转的幸福院补助资金6000元,由民政局考核拨付;包村单位每年资助不少于2000元,县老龄办结合老年协会项目建设一次性补助5000元开设资金,并在项目实施期每年补助活动经费2400元。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建立财务专账,明确专人管理。健全财务账目,建立所配设备、物资、用品等台帐,并按月公布物资、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各界监督。专管人员离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账目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

(一)老人或子女为其缴纳的伙食费用于老人的就餐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村集体积累投入和各级补助资金用于幸福院日常管理、设施维修,水、电、煤及服务人员报酬的支付;

(三)社会力量捐赠资金,除捐赠者有明确要求的,应主要用于公共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  伙食以老人自费为主,有条件的或各级补助、捐赠资金有结余的村可适当给予补贴。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整合农村幸福院与老年协会项目,已建成幸福院的村成立老年协会,发挥基层老年协会在精神文化和养老服务方面的主导作用。

第十九条  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老人代表35人组成。其中,院长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任,副院长、院务委员从入住老人中民主推选产生,核算员从入住老人中推选,炊事员由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担任。幸福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县人社局为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农村幸福院配备公益性岗位人员1名。收纳院民超过20人的幸福院,可增设公益性岗位一个。

第二十一条  幸福院必须配备必要的康复保健设备和常用药品,配备齐全的餐厨设施、基本的清洁设施、纳凉取暖设备和适宜的娱乐设施,必须供应开水等。

第二十二条  幸福院要建立健全消防、食品、人身、用电等安全管理制度,镇村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村委会要保证幸福院场所永久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如确有需要改变其他用途或拆迁,必须报经镇同意,并有同样标准的场所进行替换,同时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幸福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它财产,属国家投资的依法归国家所有;属村集体投资或捐献的资产,依法归集体所有;属国家和集体共同投资的,归国家和集体共同所有,并明确各自所占份额。上述资产由幸福院使用,并享有管理权和管理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任意处置。县民政局、财政局应定期对幸福院的国有资产进行检查。利用国有资产投资的幸福院划转撤并时,要组织清算,其资产处置需报县民政局、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规范幸福院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经费使用、人员聘用、就餐住宿、设备管理、矛盾调处等事项的责任,并将其纳入村务公开范围。村委会作为管理主体,要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及时处理反映的有关问题,维护幸福院正常运行秩序。

第二十六条  幸福院院长、副院长、院务委员、核算员均为义务服务,不享受任何补贴。每个幸福院核定服务员12名,由院管委会提名聘任(设公益性岗位的除外),报酬根据工作量由镇村协商解决。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坚持“建管结合,注重长效”的原则,把农村幸福院列入镇党政一把手工程,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并签订目标责任书。把项目建设情况、入住运行情况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对存在建设进度缓慢、建成无法运行、建成无人入住或弄虚作假等问题要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将全县所有幸福院建设、管理纳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补助资金拨付的依据。对幸福院考核不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镇主要负责人要做出书面整改承诺,并在单位及个人年终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二十九条  建成且具备运行条件的幸福院,要及时投入运行,对建成后半年内未投入运行的,县政府将对该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一年后仍未投入运行的,责令限期整改,在3个月内务必投入运行;3个月后依然不能正常运行的,追究该镇主要负责人责任,人社部门将该幸福配备的公益性岗位指标予以调配。对建设不合规、管理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追回奖补资金。

第三十条   设立农村幸福院社会贡献奖,对资助幸福院运行管理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督查室、民政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幸福院运行管理工作的督导、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