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一、代理民事(含经济、知识产权)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依照争议标的,按规定的比例差额定率累进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万元以下(含1万元) 1000元
1万元以上—10万元部分 5%
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 4%
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 3%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 2%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 1%
1000万元以上部分 0.5%
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500—2000元/件;
2、起诉阶段1000—3000元/件;
3、审判阶段1000—5000元/件;
4、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3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5、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6、申诉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
四、办理刑事案件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仲裁案件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六、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的风险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等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七、以上一、二、三、四、五项收费标准,对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5倍。
八、律师服务费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九、对涉及下岗职工的各类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标准减半收取。
陕西省公证收费标准
|
收 费
项 目 |
计算单价 |
收费标准 |
| 一、证明法律行为 |
|
|
| (一)证明经济合同 |
|
|
| 1、证明经济合同 |
|
|
|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
|
|
|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 |
|
0.3%
|
| 标的额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 |
|
0.25%
|
| 标的额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 |
|
0.2%
|
|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 |
|
|
| 标的额20000元以下部分 |
|
1%
|
| 标的额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 |
|
0.8%
|
| 标的额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 |
|
0.6%
|
| 标的额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 |
|
0.5%
|
| 标的额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 |
|
0.4%
|
| (二)证明收养(含解除收养)关系 |
|
|
|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 |
件/元 |
450
|
|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 |
件/元 |
600
|
| 3、其它监护人送养的 |
件/元 |
900
|
|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
|
2%
|
| (四)证明房屋产权、财产所有权 |
件/元 |
500
|
|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
|
|
| (一)证明同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 |
件/元 |
80
|
| (二)证明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资格、资信 |
件/元 |
450
|
| (三)办理证据保全 |
|
|
|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金 |
件/元 |
200
|
| 2、对物的保全 |
|
|
| 不动产 |
件/元 |
1000
|
| 其 它 |
件/元 |
400
|
| (四)制作票据拒绝证书 |
件/元 |
400
|
|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
|
|
| 证明签名、印章、复印本、译本、节本、副本与原本相符 |
件/元 |
100
|
| 四、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 |
|
0.3%
|
| 五、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
|
|
| 1、法人和其组织 |
宗/元 |
200—2000
|
| 2、公民家庭 |
宗/元 |
200
|
| 六、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
|
|
| (一)证明招标、投标 |
|
双方协议收费 |
| (二)证明拍卖 |
|
3%
|
| (三)证明股份公司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活动 |
件/元 |
1500—3000
|
| (四)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 |
件/元 |
100—400
|
| (五)证明劳动合同 |
件/元 |
50
|
| (六)档案查询 |
次/元 |
40
|
| (七)公证书副本费 |
本/元 |
20
|
社会监督员:王文学 纪喜祥
人民调解有关事项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得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性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的三项任务:
调解民间纠纷;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人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1 、平等资源原则。人民调解,必须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
2 、合法合理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得,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
3 、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1 、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2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3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
4 、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
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
受理民间纠纷的方式: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
民间纠纷受理的条件:
1 、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2 、有具体的调解要求;
3 、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4 、申请调解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并应当由该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1 、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2 、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3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5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主持人签名或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 、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 、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 、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的义务:
1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 、遵守调解规则;
3 、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 、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麟游县司法局地址:麟游县县城杜阳路41号
局办公室及联糸电话:7962116
下属单位:
常丰司法所、崔木司法所、河西司法所、丈八司法所、招贤司法所、桑树源司法所、九成宫司法所、两亭司法所、酒房司法所、天堂司法所、招贤法律服务所、酒房法律服务所、九成宫法律服务所、天堂法律服务所、两亭法律服务所、丈八法律服务所、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金麒麟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宣教岗、基层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