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6012022E/2024-00037 |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4-09-02 08:44:37 |
名称: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麟游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号:麟政办发〔2024〕19号 |
麟规〔2024〕002-县政府办-001
麟政办发〔2024〕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麟游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0日
麟游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麟游核桃地理标志产品,规范麟游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维护麟游核桃生产经营秩序,保证麟游核桃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麟游核桃种植、生产经营,申请、印刷和使用麟游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及麟游核桃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麟游核桃是指产自本县区域内符合麟游核桃种植立地条件的地方品种,并按照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关于对燕潮铭酒等24个产品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8年第33号)和《地理标志产品麟游核桃》(DB61/T 1209-2018)省级地方标准种植加工的核桃产品。
第四条 麟游核桃产区地域保护范围为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8年第33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陕西省麟游县九成宫镇、崔木镇、常丰镇、两亭镇、招贤镇、丈八镇、酒房镇等现辖行政区域”。
第五条 县政府加强对行政区域内麟游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麟游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确保麟游核桃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专用标志的申请及使用
第六条 在麟游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从事麟游核桃种植、生产经营者,凡符合使用条件的,均有权提出使用专用标志申请。
第七条 专用标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麟游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麟游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当向麟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附件1);
(二)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制定的该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三)县林业部门出具的该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证明;
(四)CMA资质或同等资质以上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地理标志产品麟游核桃》(DB61/T1209-2018)地方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18个月内);
(五)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六)已批准发布的产品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标准;
(七)申请人生产经营状况说明及简介;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使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第九条 麟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使用专用标志者的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经宝鸡市知识产权局、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审核,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合格并公告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麟游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核准使用麟游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未经审核批准使用麟游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二条 麟游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合法使用者可采取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生产者在麟游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的地域生产的核桃,一律不得使用麟游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三条 专用标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麟游核桃”文字组成。获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地理标志专用图案、麟游核桃名称、生产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麟游核桃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第三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专用标志由具有印刷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印刷企业印刷,并将印刷的包装物和粘贴标志的图案、种类、数量以及印刷企业的名称报麟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使用专用标志者,每年12月31日前应向麟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上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及本年度专用标志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 专用标志使用者只能按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公告所列产品范围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专用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七条 禁止伪造、买卖、冒用、擅自使用专用标志及名称。禁止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标识、文字或者图案标志。
第十八条 麟游核桃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核桃生产、销售台账,建立核桃基地档案或相应的原料采购台账,制订完善各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制度。记载每批麟游核桃的来源、数量、质量状况、标志使用、包装方式、销售去向等。
第十九条 在销售和经营活动中使用麟游核桃的单位和个人,进货时应当查验专用标志核准公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麟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麟游核桃地理标志产品的地域保护范围、产品名称、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数量、包装、标识以及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和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标准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专用标志使用者年度自查情况进行审核或实地抽查。
第二十一条 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公告的种植、生产经营者,经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酌情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麟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请省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停止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一)产品质量经抽检达不到《地理标志产品麟游核桃》(DB61/T 1209-2018)地方标准要求的;
(二)在未受保护的核桃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三)2年内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
(四)存在制假售假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五)企业已经倒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的;
(六)其他须依法停止使用专用标志的及未按本办法执行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已获麟游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种植、生产经营者,其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商标等发生变化的,种植、生产经营者应在变化后6个月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按照专用标志审核批准程序办理变更事宜。
第二十三条 以其他核桃冒充麟游核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由县市场监管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麟游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商业秘密。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2019年5月23日发布的《麟游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麟游县知识产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