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麟游烈士纪念园划定保护范围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9-19 17:10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麟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麟游烈士纪念园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批复》要求,现将麟游烈士纪念园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公示如下:

一、保护名称:麟游烈士纪念园。

二、保护地址:麟游县九成宫镇九成宫村(青莲山顶东侧)。  

三、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四、保护范围:麟游烈士纪念园保护范围面积3233.72平方米(4.85亩)(详见附件)。保护范围为东南西北各个方向的界桩坐标连线为界,东侧以9-19号界桩连线为界;南侧以19-21号界桩连线为界;西侧以21-1号界桩连线为界;北侧以1-9号界桩连线为界。

东侧:以9号界桩(X:3838258.758,Y:36481190.797)、10号界桩(X:3838254.943,Y:36481187.829)、11号界桩(X:3838236.817,Y:36481174.529)、12号界桩(X:3838232.608,Y:36481171.738)、13号界桩(X:3838207.706,Y:36481155.227)、14号界桩(X:3838188.697,Y:36481142.888)、15号界桩(X:3838186.639,Y:36481141.820)、16号界桩(X:3838164.163,Y:36481127.959)、17号界桩(X:3838163.742,Y:36481127.437)、18号界桩(X:3838163.195,Y:36481126.050)、19号界桩(X:3838162.897,Y:36481124.410)为界。

南侧:以19号界桩(X:3838162.897,Y:36481124.410)、20号界桩(X:3838163.031,Y:36481123.099)和21号界桩(X:3838163.677,Y:36481120.610)为界。

西侧:以21号界桩(X:3838163.677,Y:36481120.610)、22号界桩(X:3838169.393,Y:36481103.653)、23号界桩(X:3838169.848,Y:36481103.814)、24号界桩(X:3838177.968,Y:36481107.382、25号界桩(X:3838188.327,Y:36481113.500)、26号界桩(X:3838198.427,Y:36481120.774)、27号界桩(X:3838208.901,Y:36481125.339)、28号界桩(X:3838211.159,Y:36481128.083)、29号界桩(X:3838218.418,Y:36481133.908)、30号界桩(X:3838224.817,Y:36481139.143)、1号界桩(X:3838228.806,Y:36481142.490)为界。

北侧:以1号界桩(X:3838228.806,Y:36481142.490)、2号界桩(X:3838231.381,Y:36481148.945)、3号界桩(X:3838234.100,Y:36481151.153)、4号界桩(X:3838250.723,Y:36481167.929)、5号界桩(X:3838248.126,Y:36481170.624)、6号界桩(X:3838253.854,Y:36481175.660)、7号界桩(X:3838260.367,Y:36481180.495)、8号界桩(X:3838264.577,Y:36481182.093)、9号界桩(X:3838258.758,Y:36481190.797)为界。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联系电话:0917-7962202   联系人:李建红

办公地址:麟游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市民中心八楼)  

附件:麟游烈士纪念园保护范围勘测定界平面图.pdf

麟游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9月19日

编辑:(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信息来源: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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