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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游县卫生健康局关于政协麟游县十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75号提案的复函

发布时间: 2024-04-29 09:04 浏览次数:

类别:B类

签发人:任建平

麟卫健函〔2024〕54号

郭国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基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村卫生室人员收入待遇,实现了乡村医生在岗有收入,退出有保障的机制。

一、乡村医生基本情况。目前,全县有乡村医生67人,其中43人考取了乡村医生证,1人取得了公卫医师证、23人考取国家执业(或助理)医师资格,具备在县、乡等更高医疗机构执业资质。

二、乡村医生业务培训情况。坚持采用在线培训、跟班培训等方式加强乡村医生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乡村医生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一是今年计划选派20名乡村医生分批前往宝鸡市中医医院、宝鸡市第二人民医院、宝鸡市第三医院开展理论与实践培训,每批次培训为期一个月。目前,第一期6名乡村医生已分别前往宝鸡市第三医院和宝鸡市第二人民医院培训基地开展学习培训。二是4月7日在麟游县职教中心举办为期一天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班,对全县69个村卫生室村医进行中医药适宜技术理论和实践培训。进一步提升我县乡村医生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能力、实操能力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为基层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健康需求。

三、提高村医待遇的具体做法。乡村医生的收入主要分为基本药物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收入,基本医疗服务收入三部分。均与村卫生室考核结果挂钩。我局已制定了完善的资金发放及考核办法,村卫生室各项补助资金兑现及时到位。

(一)完善乡村医生资金发放工作机制。2023年,指导各镇卫生院修订完善了“三统一”药品零差率销售综合补偿及公卫资金发放办法,资金发放须经村医签字后报县卫健局备案,保障了资金发放的公平、透明、合理。制定了《麟游县村卫生室补助资金发放明白卡》,详细记录村卫生室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得分,领取资金金额,并严格实行发放人及领取人双签字。

(二)落实基本药物补助制度。根据宝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宝鸡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央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精神,2023年起中央提高了对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的整体水平,我县平均补助水平由每年12200元提高到14700元,足额发放到当地卫生院,经卫生院考核后拨付给村卫生室。

(三)落实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根据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基层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水平参考标准的通知》(陕卫公卫函〔2023〕276号)精神,2023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经费补助标准为80元,村卫生室不低于40%。公卫经费由镇卫生院每季度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按实际工作数量和质量拨付。每个村按800人计算,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至少可领取基本公共卫生经费25600元。

(四)支持乡村基本医疗服务。建立了《医共体下乡巡回医疗活动工作方案》。积极推动县域医共体建设,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建立县镇村三级医疗服务体系。麟游县医院、麟游县中医医院医共体总院以“党建引领医共体,提升服务保健康”“党建引领办实事,中医服务零距离”为主题深入各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巡回义诊服务活动,对村卫生室工作业务技能进行培训,拓展了卫生室诊疗项目,有效提升了村医诊治水平。

(五)完善乡村医生养老补助政策。通过积极引导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曾正式受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过人员工龄补助标准的通知》(陕卫基层函〔2021〕479号)精神,乡村医生年龄满60周岁后,按照每1年乡村医生执业年限每月领取8.34元的标准领取工龄补贴和养老保险补贴,并根据政策随时进行调整。

(六)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改善工作环境。“十三五”期间,县财政投资318万元,利用两年时间新建村卫生室36个,改建村卫生室14个,使全县66个行政村每村至少有1所标准化村卫生

室,实现行政村标准化卫生室全覆盖。村卫生室建设面积均达到了60平方米以上,设有诊断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药房,且"四室分设”,同时,为每个村卫生室配备了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统一制作了工作服、工作帽、胸牌、留观床、被套、床单、枕套、门帘,健康教育宣传栏等,有效改善村卫生室环境。

四、关于乡村医生职业化及医学从业者下基层相关问题。由于我县县级医疗机构(差额单位)与基层医疗机构(全额单位)性质不同,在人员上调下沉方面存在困难,只能通过医共体帮扶等形式进行优质资源下沉。对于乡村医生享受事业待遇与乡村医生定向招录等问题,县卫健局已向相关部门建议,积极争取相关政策。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麟游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4月29日

(联系人:魏青青,联系电话:0917—7962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