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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 2023-09-15 11:32 浏览次数: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中省市医疗保障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方面的意见措施和计划规定。

(二)制定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制定实施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全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四)根据全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健全完善我县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贯彻执行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县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县医疗保障局应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