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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游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草稿)

发布时间: 2023-04-26 15:0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部门下达的各类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上级财政专项资金有专门管理办法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坚持“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项目跟着计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和“花钱必问效,低效必调整、无效必问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坚持“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再有支出”的原则。

第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零基预算管理。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时间,按“二上二下”程序科学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预算,项目预算要细化编制到具体项目和基层使用单位。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提出具体安排意见,编入年度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财政专项资金以项目为单位,坚持“先有项目再安排预算”原则,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将支出预算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各预算单位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上级财政资金投资方向,结合本部门单位、本行业实际需要,建立动态管理的部门专项资金储备“项目库”,按照年度上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从部门“项目库”中优选,以财政、主管部门联合文件形式逐级申报列入上级部门和财政项目库。对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安排预算。

第八条  加强跨年度预算平衡管理。各预算单位对确定的中长期支出事项和跨年项目,应申报全生命周期内分年度的财政资金需求,统筹编制滚动预算。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做好与财政预算的衔接,对未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安排预算。

第九条  规范政府采购、资产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资产购置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购置。

第十条  严格控制预算追加。严格预算调整,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等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出台的政策,应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第十一条  严格预算下达时限。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已明确到具体单位的,做到文到即办;未明确到具体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文件10日内确定项目计划,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计划5日内下达预算文件。各部门单位收到财政部门预算文件之日起,5日内通过财政云系统储备项目、评审绩效,完成预算指标录入。主管部门要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预算一经批复,能形成实际使用。对确实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预算,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县政府相关部门研究调整,重新批复。

第十二条  统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对部门单位预算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要按原用途使用的,收回财政统筹使用。对部门采购预算超过6个月仍未实施采购活动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向上级申报争取资金项目、出台增支政策、开展招商引资等,凡涉及收入减免事项或县财政配套的,必须符合上级清理规范税收优惠及支出保障事项有关规定,事前与县财政、税务、审计部门会商,分别报分管副县长和县长同意后,方可上报或发文。

第三章 支付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控制。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作为支出的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支付按照“预算控制、部门申报、绩效考评、财政核拨”的原则办理。即: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及实际需要申报用款申请,涉及中央、省、市、县下达的50万元及以上(按文件下达金额区分)专项资金填写《麟游县财政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申报表》(附件1),其中:50-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经项目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100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经项目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长审批;财政局依据已审批的《麟游县财政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申报表》通过财政云平台审批资金用款计划,进一步加强对大额资金管控,督促加快重点项目实施进度。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单位依据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计划准确编制年度内项目资金分月用款计划,提前申报下月用款计划,经审核、审批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七条  加强银行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预算单位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设立银行账户,除工会、党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济困助学类资金账户外,严禁开设其它实有资金银行账户。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财政代管资金户。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不得开立收入过渡性账户,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第十八条  规范公务卡制度规定。严格使用公务卡报销公务支出,严格现金管理规定。各预算单位在已确认的用款额度内,办理转账或电汇。其中:办公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差旅费、水电费、邮电费、培训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租赁费、维修维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等实行公务卡强制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九条  严格直达资金支付管理。直达资金支付至最终收款人,不得违规将资金支付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不得截留、挪用直达资金。涉及专户管理的直达资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至最终收款人,做到直达资金直接惠企利民。

第二十条  加快项目预算支出执行进度。各预算单位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最低达到序时进度要求,即:6月底前达到50%以上,9月底前达到80%以上,11月底前达到95%以上,年终完成全年项目预算支出执行。未达到序时进度要求的,按短进度率扣减下一年度预算资金。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照预算单位自评和财政部门绩效考评两个层面全面建立绩效考评制度,重点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效果进行综合性评价。包括“事前绩效目标评估、事中绩效运行监控、事后绩效督查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事前绩效目标评估。由预算单位组织实施,主要是对财政投资项目立项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设置科学性、完整性进行分析、评估,对评价对象所需资金的合理性进行评审。评审报告经县财政局审核,通过事前绩效目标评估的项目,纳入申报编入中省项目库,作为安排项目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由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共同实施。主要是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评价对象运行情况、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开展控制和管理。预算单位对跨年度项目,应按资金下达批次分别申报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后,下达下一批财政资金。县财政部门通过事中绩效运行监控,及时掌握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使用、结存和管理等动态情况,加强对预算执行、资金安全等监督。

第二十四条  事后绩效督查评价。由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共同实施。主要是预算单位在全面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及项目(政策)实施效果自评的基础上,县财政部门对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整体的综合评价。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结束后按规定时限报送绩效自评报告,经财政部门评价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运用。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实行绩效评价激励约束与责任追究机制,与部门项目入库、预算编制、支出执行、资金分配等挂钩,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的性质及管理要求选用会计制度。政策、法规已规定专门会计制度或核算办法的,严格按照专用会计制度或核算办法执行。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未制定专用会计制度和核算办法的,参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依托会计电算化,一类财政专项资金设置一个会计核算账套,同一类财政专项资金有不同资金项目的,按照资金项目名称在同一账套内进行项目明细核算,确保不同项目资金核算清晰明了。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准确使用会计科目,按规定设置辅助核算,规范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会计信息质量。

第二十八条  规范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退还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不得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实行“先缴后退”,即:由施工方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足额划入项目实施单位账户,项目实施单位收到工程质量保证金后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并全额支付剩余工程款。按合同约定质保期限满后,按规定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实行财政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月报告反馈制度(附见2),由财政局按分口核对统计各部门单位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每月10日前报送县政府各分管县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政府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善财务管理流程,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主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计划要将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纳入专项审计。

第三十一条  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加大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财政专项资金以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本系统、本部门财政收支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定期公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申请条件、审批过程等信息。各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建设及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专项资金来源、用途、施工及资金支出进度、验收决算情况等详细信息进行公开,并及时更新公开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追回、扣回违法违规财政专项资金。

(一)无预算支付项目资金、实施政府采购、资产购置的;

(二)未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支付,逃避支出监管的;

(三)虚列支出、虚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

(四)侵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财政专项资金的;

(五)违反规定隐瞒、漏报或者不按时上缴结余结转资金的;

(六)违反规定私存私放财政专项资金的;

(七)违反规定改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投向、标准的;

(八)审核、评审、验收把关不严而导致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不当的;

(九)未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的;

(十)违反规定私自变卖、处置国有资产的;

(十一)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的程序、时间、范围、内容、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十二)伪造、涂改、销毁有关账簿表册凭证的;

(十三)未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到位,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或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

(十四)其他违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审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厘清责任,督促整改,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新增政府债券、政策性融资严格按照上级规定规范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麟游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麟政办发〔2017〕7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附件1:麟游县财政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申报表.docx

         附件2:麟游县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统计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