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县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宝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宝鸡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麟游县突发事件应急资源调查报告》《麟游县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用于指导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处置救援、资源保障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全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涉及我县的其他地区,需要我县应对的各类一般以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前期处置。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为主,从注重救灾救援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努力实现对各类灾害隐患的全过程管理。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项机构统筹协调作用及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分类管理作用,健全完善统一指挥、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县政府及各镇按照突发事件级别组织应对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机构。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组织应对。各镇政府依法做好所辖区域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4)坚持高效协同、综合应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协同应对机制,有效整合各类资源,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应对转变,充分发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武警、公安以及社会力量的特长优势,健全完善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结合省市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监测平台的建立和国家推广的新型安全技术的应用,提升全县应急管理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4 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城区内涝、山体滑坡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及电力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执行,并在相应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二、组织指挥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
2.1 组织体系
2.1.1 领导机构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政府统筹制定全县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县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指导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设立由县长担任总指挥,常务副县长、各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麟游县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全县一般以下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
2.1.2 专项机构
根据我县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规律、风险分布特点和应对工作需要,设立专项指挥机构或议事协调机构(各类突发事件专项机构和牵头部门详见附件),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统筹组织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专项指挥机构或议事协调机构由县委、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牵头部门承担综合工作,负责相关应急预案的起草、管理、衔接,提出响应启动建议和措施。
专项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研究落实应对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完善应急保障;及时上报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对突发事件结果进行评估和报告;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主要负责组织落实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关于突发事件应对的有关决定;协调、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与应急保障工作。
2.1.3 工作机构
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在专项机构中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按照专项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2.1.4 基层组织机构
基层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县政府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机构应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做到有组织、有机制、有人员、有保障、有宣传,依法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指挥体系
2.2.1 专项指挥部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按照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县委、县政府成立相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指定指挥长、副指挥长,明确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履行统一领导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相应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专项指挥部的职责:
(1)专项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下,由行业部门负责人管理辖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制定本领域应对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负责指挥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理工作。
(3)负责专项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4)及时上报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对突发事件结果进行评估和报告。
2.2.2 现场指挥部
县级专项指挥部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指挥长,负责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现场指挥部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实际需要,设置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灾害监测组、通信保障组、交通安保组、医疗卫生组、信息发布组、调查评估组、物资保障和善后处置组、基础设施抢修和保障组、社会动员组和专家支持组等。
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的设置应符合宝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宝鸡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宝鸡市应对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市级现场指挥部工作方案>的通知》(宝市安发〔2022〕11号)要求,具体见附件。
2.3 应急预案体系
麟游县应急预案体系分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四大类。为应急预案执行提供支撑的行动方案、工作手册、资源保障方案等均属于应急预案体系范畴。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本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组织应对本县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编制与修订。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专项处置方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与修订。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级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县级有关部门负责编制与修订。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是根据相应应急预案要求,制定的现场工作方案、列表、网络图、处置措施等,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
(4)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相关要求组织编制。
三、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1)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坚持预防为主和源头治理,完善相关制度,运用科技手段,调动各方力量,创新方式方法,按照风险管控的有关规定,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源头管控”的原则,对各类风险源与风险区域进行调查和评估,建立动态分类、分级管控的风险清单库,提出具体管控措施。对各类隐患进行排查,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坚持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对一般风险防止演变升级;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督导风险点及危险源所属单位制定针对性风险防控措施;对于区域性或分散的风险,相关部门应建立并落实网格化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在自然灾害、森林防火、煤矿等重点领域和环节,加大风险排查和防控的力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风险防控综合能力。
各专项机构和工作机构依法对行业(领域)内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建立风险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推动形成完整的风险管理数据库。
基层组织机构建立完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基层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风险隐患的全过程管理。
(3)健全风险信息公开共享机制。加强各级各类风险信息公开共享机制建设,依法公开共享风险信息。对涉密等不宜公开共享的风险信息,因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通报;当风险可能危害毗邻或相关地区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4)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预防为主、关口前移、重心下沉、防控结合”的原则,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严格落实整改销号,全面提升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能力。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制度,完善监测预警工作机制。监测预警按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突出重点、动态监控”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工作机制、监测手段,规范监测信息获取、报送、发布格式和程序,建立监测预警基础信息数据库,健全各行业(领域)监测信息互联互通机制。
建立完善监测预警体系,明确监测区域、重点、频次和要求等,形成监测结论,提出应对建议。健全监测预警队伍,科学配备监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才,完善监测预警网络体系,提供必要的监测设备和系统,落实网格化、数字化、专业化监测管理手段,建立动态监测机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1)预警级别划分。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至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用红色标示、二级用橙色标示、三级用黄色标示、四级用蓝色标示。
预警级别按照国家牵头部门制定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
(2)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接到有关突发事件风险信息后,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分析研判,形成预警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向中央和省上驻地企业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根据《陕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县政府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及时报告通报预警信息调整变化情况。经分析评估,达到预警解除条件时,应按程序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报告和通报预警信息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于老弱病残孕幼等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预警级别及实际情况,落实“强制性、防范性、保护性、建议性”等预警措施,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预警措施,有效开展预警行动。
①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加强值班值守力量,加大信息传递通报力度。
②增加检查观测、会商研判频次,为预警行动提出意见建议。
③调整应急救援力量,进入待命状态,检查应急物资装备和器材,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必要时,集结应急救援力量,预先部署到可能受影响区域。
④加大对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防护,确保公共设施和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
⑤组织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平台,加大预警信息传递的范围和频次,及时向社会传播防灾、减灾、抗灾、救灾有关知识,动员公众自觉做好个人防护。
⑦对传播虚假预警信息、造谣滋事、影响社会稳定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应对与处置的各个环节。有关专业机构、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消防救援队伍应及时向属地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110”“119”“120”“122”等紧急电话或其他专用电话向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信息报告程序。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按照首报、续报和终报的程序组织报送。首报要快,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的基本情况,充分发挥灾害信息员、安全监督员、网格管理员等基层信息员队伍作用,拓展信息来源渠道;续报要详,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要持续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终报要实,将突发事件处置情况进行调查总结,形成专报,向上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4)信息报告时限。对能够判定为一般以上等级的突发事件,以及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对于无法立刻判明事件级别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要求,事件发生后应立即上报,于30分钟内完成电话报告,1小时内完成书面报告。特殊情况,信息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重大信息、敏感性突发事件信息,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应立即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涉外突发事件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突发事件的发展可能影响到相邻区域时,应向相邻地区通报情况;突发事件处置涉及驻市单位,应向其通报。
特殊情况下,突发事件信息可以越级上报。
3.3.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属地政府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多种措施防止事件危害扩大,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政府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属地政府要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救援力量的引导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突发事件情况。
事发地村(居)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政府突发事件处置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培训教育和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秩序。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做好个人防护和自救互救工作,配合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3.3.3 分级应对与应急响应
(1)分级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根据《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由省政府负责应对;较大突发事件根据《宝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其中,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陕西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由省政府负责应对);一般突发事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一般突发事件,必要时由县政府提请市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应对。
(2)响应级别划分。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县级一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先期处置。县长担任总指挥;配合省、市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
县级二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应对一般以下突发事件,指挥长由县级专项机构的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协调指导。
县级三级响应,由县级专项机构或牵头部门决定启动,一般应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认为需要予以指导帮助的未达到一般级别的突发事件,县级层面视情况派出工作组。
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事发地政府应向上一级政府提出扩大响应的请求。当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发生在重点地区、举办重大活动、召开重要会议等期间,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跨区县行政区域内的指挥长由市级专项机构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报请省政府或省级机关部门协调指导。
(3)响应启动。专项机构牵头部门、工作机构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或预警信息后,根据研判结果,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提出响应级别、专项指挥部组成人员等建议,报专项机构负责同志。
②通知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对工作。
③对县级相关部门、镇政府或相关机构提出处置要求,同时根据救援需要提供指导支援。
以上落实措施在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及基层组织预案中予以明确。
3.3.4 指挥协调
各专项机构、工作机构在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及基层组织预案中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指挥体系进行明确。
(1)组织指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落实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上级政府和应急预案的要求,科学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时,指挥权可逐级提升。上级政府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和应对工作需要,协调各方资源和力量,指挥或指导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指挥机构按照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现场指挥。现场指挥机构按照“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精准施救”的要求,建立精干、专业、高效的应急工作组,明确责任与分工。现场指挥部设立要符合突发事件应对实际,视情况将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划分为核心处置、安全警戒和外围管控等区域,并具备力量集结、物资收发、新闻发布、后勤保障和专业处置等基本条件,接受上级指挥部和专业指导组的业务指导。现场所有应急力量应严格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严格遵守现场处置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3)协同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突发事件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武警部队、社会救援力量等应急力量,按照应急预案和有关协同联动规定,共同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
联动单位负责人参与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工作。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组应加强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相关力量的沟通与协调,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区域、行动路线、工作程序等事项。必要时,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协议,重大事项和任务调整须经指挥长同意。处置救援结束,应做好工作交接,并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安、交通、工信、发改、消防等部门和事发地政府等应优先保障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力量。现场处置的各种救援力量,应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3.3.5 处置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规律、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按照政府各级分管领导履行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明确和细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相关措施。
(1)当发生滑坡、泥石流、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时,应制定或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针对自然灾害的特点,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应明确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
②针对自然灾害实际情况,应明确信息报送、监测预警、力量调动、现场救援、技术单位现场勘查、个人防护等应急处置措施。
③组织处置时,应明确灾情统计、交通管制、舆情管控、人员营救与安置、设施抢修、生活救助和应急保障等应急处置措施。
(2)当发生火灾、爆炸、泄露等事故灾难时,应制定或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针对事故灾难的特点,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应明确处置救援与警戒防护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
②针对事故灾难处置与救援的实际情况,应明确信息报送、先期处置、专业应对、精准救援、协同联动等应急处置措施。
③组织现场处置与救援时,应明确危险源管控、交通管制、人员撤离、舆情管控、安全防护和应急保障等应急处置措施。
(3)当发生传染病疫情、中毒、信访维稳、恐怖袭击等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时,应制定或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针对公共卫生事件特点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危害与影响,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应明确预防与控制、防护与救治、维稳与处置等应急处置措施。
②针对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与救治的实际情况,应明确信息报送、基层防控、医学观察、防护救治、溯源调查、社会参与等应急处置措施。
③针对社会安全事件应对工作实际情况,应明确交通管制、强制隔离、物品查验、封锁现场、警力调动、协同指挥等应急处置措施。
3.3.6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履行应对职责的指挥机构会同县委宣传部组织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初期,属地政府和县级主管部门要快速反应,报县委宣传部或履行应对职责的指挥机构同意后,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信息发布工作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行动。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有关政府网站和手机微信等方式发布信息,具体要求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专项指挥部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县委宣传部会同县政府办、公安和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收集掌握相关舆情信息,及时查明核实信息来源,对其危害和影响进行评估和研判,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回应和引导,对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当突发事件舆情信息超出本级应对能力时,由县委、县政府报请上级部门统一协调组织舆情应对工作。
3.3.7 应急结束
当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应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向事发地政府及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必要时,属地政府要继续对事发地加强监测,直至危害全部消除后进入过渡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安置救助、征用补偿、保险理赔、抚慰抚恤、法律援助、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抚恤,并提供心理辅导及法律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助、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 恢复重建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具体负责。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按照《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由省政府负责,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宝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由市政府负责,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镇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镇政府及时组织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上一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开展“对口帮扶”工作。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相关镇政府提出请求,县级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县政府应当根据损失评估情况和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费用减免、财政资助等政策扶持。
3.4.3 调查与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或者组织处置职责的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被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在调查评估工作结束后向市政府作出报告;一般突发事件,由县政府组织调查;对于引起公众关注、虽未造成伤亡但造成较大影响的、以及县级层面认为有必要的一般以下突发事件,由有关工作机构提请县政府提级调查。法律法规对事件调查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县消防救援大队是本县应急处置与救援的主力军,承担防范与化解重大风险、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重要职责,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做好突发事件的防范与救援处置任务。
(2)专业应急队伍。专业应急队伍是本县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主要由公安、交通、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建、水利、工信、发改、气象等部门和县属相关企业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组建,承担全县相关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支援其他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专业处置与应急救援职能。县应急管理局统一领导县专业应急队伍,突出专业队伍建设规划建设指导工作;县级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队伍组建和管理工作;专项指挥部根据需要调用专业应急队伍。未及时组建专业应急队伍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与相关部门(行业、领域)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共享机制。
(3)基层应急队伍。基层应急队伍是本县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由属地政府统筹安排,依托基层组织和单位的灾害信息员、安全监督员、网格管理员等建立基层应急队伍,由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调用。
(4)社会应急队伍。社会应急队伍是本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辅助力量。要充分利用志愿者服务平台,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志愿者社团组织等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服务。
(5)应急专家队伍。应急专家队伍是本县突发事件处置的技术支撑力量,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结合省市各类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建立与库内相关专家的咨询制度,针对应急管理重大问题,组织专家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专家队伍由专项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调用。
4.2 财力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应急处置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应急管理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将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组织、平台建设、物资储备、应急保障、培训宣传、力量建设、装备配置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4.3 物资装备保障
4.4 医疗卫生保障
4.5 其他保障
4.5.1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完善应急运力协调机制,加强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建设;加强应急运输体系建设,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提高人员、物资紧急运输能力。
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装备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5.2 通信保障
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保障工作体系,组织协调电信运营商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4.5.3 科技和产业保障
强化应急装备科学技术支撑,建立健全县应急指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承担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处理、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等工作。
4.5.4 公共设施保障
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统筹安排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注重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使用。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可以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和其他安全地带,并保证避难场所的正常运转。
4.5.5 社会秩序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制定相关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恶化,维护社会秩序。
五、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编制、分类指导、分组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对应急预案的编制、宣传培训、演练、备案、评估、修订等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明确。根据应急组织体系及突发事件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5.1 预案编制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制定总体应急预案,对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进行指导和衔接。县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职责,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负责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和衔接。各镇政府根据上位预案体系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组织应急预案编制时,要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成立风险分析评估组、预案编制组、专家咨询组等工作机构。编制应急预案须在开展公共安全研究、区域(行业)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基础上进行。在编制应急预案的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的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
5.2 宣传与培训
针对我县特点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教育培训工作,将应急预案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应急预案发布后,各部门应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准备、应急与响应、自救与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渠道,广泛开展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要通俗易懂、好记管用,免费向公众发放。
5.3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活动。应急演练应按照计划准备、组织实施、总结评估、持续改进四个步骤进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由县政府下达应急演练计划,应急预案编制牵头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应急预案演练由部门计划安排并组织实施。重大活动应急演练由其组(执)委会下达应急演练计划,安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或由其组成机构及部门分别实施。
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演练,部门应急预案每年选择预案相关内容组织演练。
5.4 预案备案
应急预案修编牵头单位及县级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将修编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和抄送。
5.5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形势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当遇有应急预案执行或重大应急演练活动实施,必须组织应急预案评估,通过分析评估应急预案内容的实用性、科学性,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6 责任与奖惩
建立健全预案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突发事件信息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应急处置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原则,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六、附则
(1)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麟游县突发事件专项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
序号 | 事件类别 | 牵头部门 | 专项机构 | 预案名称 |
自然灾害类(8个) | ||||
1 | 水旱灾害 | 县应急管理局 县水利局 | 县防汛抗旱 指挥部 | 麟游县防汛应急预案 |
2 | 麟游县抗旱应急预案 | |||
3 | 气象灾害 | 县气象局 | 县气象灾害 应急指挥部 | 麟游县气象灾害 应急预案 |
4 | 地震灾害 | 县住建局 | 县抗震救灾 指挥部 | 麟游县地震应急预案 |
5 | 地质灾害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 麟游县突发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 |
6 | 森林草原 火灾 | 县应急管理局 县林业局 | 县森林草原 防灭火指挥部 | 麟游县森林草原火灾 应急预案 |
7 | 自然灾害 救助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 | 麟游县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 |
8 | 生物灾害 | 县林业局 | 麟游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 | 麟游县林业有害生物 灾害应急预案 |
事故灾难类(19个) | ||||
9 | 生产安全 事故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安全生产 委员会 | 麟游县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
10 | 道路交通 事故 | 县公安局 | 道路交通安全 生产专业委员会 | 麟游县道路交通事故 应急预案 |
11 | 县交通局 | 麟游县公路交通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 | ||
12 | 火灾事故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县消防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 麟游县火灾事故应急 预 案 |
13 | 建设工程 事故 | 县住建局 县交通局 县水利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 麟游县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14 | 煤矿事故 | 县应急管理局 | 煤矿安全生产 专业委员会 | 麟游县煤矿事故 应急预案 |
15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 麟游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16 | 工业事故 | 县应急管理局 | 工业安全生产 专业委员会 | 麟游县工贸企业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17 | 旅游事故 | 县文旅局 | 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 麟游县旅游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
18 | 特种设备 事故 | 县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安全 生产专业委员会 | 麟游县特种设备事故 应急预案 |
19 | 校园事故 | 县教体局 | 校园安全生产 专业委员会 | 麟游县校园事故 应急预案 |
20 | 油气长输管线和电力 事故 | 县发改局 麟游供电分公司 | 油气长输管线和电力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 麟游县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
21 | / | 麟游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
22 | 民爆物品 事故 | 县公安局 | 民爆物品安全 生产专业委员会 | 麟游县民爆行业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23 | 通信网络 事故 | 县工信局 | / | 麟游县通信保障 应急预案 |
24 | 核与辐射 事故 | 县生态环境局 | / | 麟游县辐射事故 应急预案 |
25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事件 | / | 麟游县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预案 | |
26 | / | 麟游县环境污染事件 应急预案 | ||
27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事件 | 县林业局 | / | 麟游县林业生态破坏 事故应急预案 |
公共卫生事件(8个) | ||||
28 | 传染病 疫情 | 县卫健局 | / | 麟游县流感大流行 应急预案 |
29 | 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 / | 麟游县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预案 | |
30 | 生物安全 事件 | / | 麟游县生物安全事件 应急预案 | |
31 | 食品药品 安全事件 | 县市场监管局 | / | 麟游县食品安全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 |
32 | / | 麟游县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33 | / | 麟游县疫苗安全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 | ||
34 | 动物疫情 | 县农业农村局 | / | 麟游县突发动物疫情 应急预案 |
35 | 县林业局 | / | 麟游县突发陆生野生 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
社会安全事件(8个) | ||||
36 | 恐怖袭击 事件 | 县公安局 | / | 麟游县恐怖袭击事件 应急预案 |
37 | 刑事案件 | 县公安局 | 麟游县处置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工作领导小组 | 麟游县处置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预案 |
38 | 群体性 事件 | 县公安局 | / | 麟游县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工作应急预案 |
39 | 县人社局 县公安局 县信访局 | 麟游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 农民工讨薪群体性和 极端事件应急预案 | |
40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县委宣传部 | 县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工作 领导小组 | 麟游县网络安全事件 应急预案 |
41 | 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 | 县发改局 | / | 麟游县粮食应急预案 |
42 | 舆情突发 事件 | 县委宣传部 | / | 热点敏感舆情处置机制 |
43 | 突发事件 新闻发布 | 县委宣传部 | / | 麟游县突发公共事件 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
2.麟游县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应急保障 | 牵头协调部门 | 支持部门和单位 | |
1 | 交通运输 | 县公安局 县交通局 |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麟游中队 |
2 | 医学救援 | 县卫健局 | 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红十字会、县人社局 |
3 | 通信保障 | 县工信局 | 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武警麟游中队、县人防办、宝鸡供电麟游县分公司、中国联通(麟游分公司)、中国移动(麟游分公司)、中国电信(麟游分公司)、广电网络(麟游分公司) |
4 | 现场信息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局、武警麟游中队 |
5 |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 | 县应急管理局 县发改局 | 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武警麟游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红十字会 |
6 | 群众生活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 |
7 | 社会秩序 | 县公安局 | 县人武部、武警麟游中队 |
8 | 新闻保障 | 县委宣传部 | 县工信局 |
9 | 勤务保障 | 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 | 县公安局、县卫健局、武警麟游中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