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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草稿)

发布时间: 2022-12-14 17:40 浏览次数: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建立健全县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宝鸡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宝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麟游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麟游县范围内发生突发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毗邻区、县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1.3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统筹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组织机构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主任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武警中队队长担任。成员单位为: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统计局、县气象局、县电力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红十字会、县慈善协会、县人保财险公司、县运输公司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日常工作。

2.2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减灾委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2.2县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负责承担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日常工作,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贯彻落实省、市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示精神,传达落实省、市防灾减灾救灾指令,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相关问题;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县级有关单位分析灾区形势、评估灾情,提出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工作意见建议;组织协调县级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协调相关单位联系新闻媒体对灾害情况、救灾工作情况进行宣传报道,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2.3专家库

麟游县依托宝鸡市专家库专家,为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为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2.2.4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县减灾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委宣传部:协助县减灾委办公室发布灾情信息;组织新闻单位对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县人武部: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县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收集汇总全县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及时争取应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公路等应急恢复重建项目中省补助资金。做好全县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政府建设项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并及时做好相关项目中省预算内资金争取工作;负责按照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应急物资,并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救灾粮源,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救灾用粮出库、加工计划,积极配合做好救灾粮的调运工作。

县教体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指导灾区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做好本系统社会事业因灾造成的损失评估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应急必需品(饮用水、方便面等)的供应;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等生产供应工作;协调采购恢复重建有关建材等物资。做好因灾造成商贸业损失的评估。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开展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因灾致贫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动员引导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规范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和社区专业社工、志愿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做好自然灾害遇难人员殡葬等相关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安排中、省、市、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拨付及使用,及时对救灾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县自然资源局:协调处置有关自然资源领域防灾减灾救灾与应急救助工作;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全县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调查灾区生态环境现状,及时报告生态破坏情况,指导做好灾区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动态监测、预报和应急处置;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指导实施保护和改善环境工程,提供灾区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等资料。

县住建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开展危险房屋鉴定,指导危险房屋治理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的制定,负责组织和指导有关防灾减灾规划编制、工程建筑设计与建设;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测,指导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测,提出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意见;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地震应急行动,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灾害调查及烈度调查,配合开展损失评估等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

县交通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协调、组织和指导修复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组织协调受灾群众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运送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设备;协助打捞工作;做好因灾造成交通设施损失的评估。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灾害的预测预报;指导做好全县种子等农用物资储备,指导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设施农业恢复重建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农作物病虫害和畜禽疫情等信息,并指导协调进行应急处置;做好因灾造成农业损失的评估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及畜禽疫情的监测、预警、防治预案的制定和防治研究,做好相关科普宣传,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参与全县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

县文旅局:配合做好灾情发布和抗灾救灾先进事迹宣传;负责灾区新闻系统设施的恢复;做好因灾造成广播通讯设施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县卫健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应急处置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做好因灾造成卫生健康系统做好因灾造成卫生健康系统社会事业经济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县生产领域紧急采购生活类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的生产加工企业产品的质量监管;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

县林业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全县森林火灾、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和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因灾造成林木和自然保护区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防沙治沙;负责沙尘暴、森林火险、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防治。

县应急管理局:统筹指导全县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协调组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查核汇总灾情,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议,按规定发布灾情信息;及时了解灾区需求,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管理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农村居民毁损房屋损失评估、灾后恢复重建和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提出全县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会同县发改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县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数据;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提供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办理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

县气象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提供各种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监测情况及有关气象信息资料,对洪涝、干旱、雪灾和风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开展大气环境预报、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遥感、农业气象技术服务等各种应用技术、学术交流和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县电力局: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调配应急发电设施设备,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做好因灾受损电力设施的损失评估统计,开展灾后电力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部队参加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因灾伤病员的现场应急救护、心理疏导等工作;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工作,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慈善协会:负责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工作,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人保财险公司:负责灾害保险赔偿工作。

县运输公司:负责抢险救灾交通保障工作。

3灾害预警与救助准备

县减灾委建立自然灾害预警响应体系,对可能引发自然灾害的风险进行科学研判。各成员单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通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森林草原火灾预警信息、农作物灾害预警信息、地震灾害趋势预测信息等。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判,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的信息时,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政府、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发放,以及紧急情况调拨准备;启动与交通、公安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及时向县减灾委报告各项救灾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救灾准备工作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后,县减灾委终止相关灾害救助准备措施。灾害风险演变为灾害后,启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机制。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镇人民政府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县减灾办(县应急应急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视情况做好发布工作,并及时将灾情信息通报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4.1信息报告

4.1.1初报

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后,受影响的镇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镇基本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减灾委办公室;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镇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后,在1小时内审核汇总,报告县减灾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减灾委办公室应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立即报告县减灾委和县政府。对具体灾情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组织调查反馈详细情况。

4.1.2续报

在灾情稳定前,各镇均须执行24小时报告制度。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各镇每24小时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4.1.3核报

灾情稳定后,各镇应在2日内全面核定、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县减灾委、县政府报告,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干旱灾害,各镇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应及时核报。

4.2灾情评估核定

县减灾委建立健全灾情会商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3信息发布

4.3.1发布原则

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3.2 发布形式

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3.3发布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达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以上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协调县委宣传部确定发布形式,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3.4发布内容

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会商后,主要发布两项内容:

(1)受灾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人员伤亡、农作物受灾、房屋倒损情况、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2)救援救灾工作情况:救援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县政府关于应对自然灾害的重大部署、重要决策,救援救灾工作取得的成效,下一步救灾工作安排等。

4.3.5发布要求

县减灾委办公室要加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评估和审核、核定工作,做到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的统一性、一致性和真实性。

5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受灾区各镇政府和县级各相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预案由高至低设定Ⅰ、Ⅱ、Ⅲ三个应急响应等级。灾害程度达不到县级自然灾害救助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由各镇根据本行政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开展各项救灾工作,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

5.1I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在我县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20000人以上;

(3)倒塌房屋(含严重损坏房屋,以下同)2000间或800户以上;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3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7)县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Ⅰ级响应条件的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及时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同时报告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5.1.3响应措施

根据县政府安排部署,县减灾委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召开灾情会商会,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库专家及受灾镇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研判,指导支持灾区就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减灾委主任带领有关成员单位及时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县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第一时间赴灾区核查灾情。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08:30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受灾镇应于每日08:30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县减灾委办公室执行零报告制度,应于每日12:00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以《灾情简报》形式,分别报告县减灾委、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

(4)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省市申请应急救灾补助资金,并根据受灾镇申请和有关成员单位对灾情的会商核定情况,紧急下拨县级救灾补助资金;并根据受灾情况及时下拨救灾补助资金;县减灾委办公室统筹组织县发改局紧急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县交通局等成员单位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的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武警中队根据地方政府需要,组织协调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改局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信局协调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县住建局指导做好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做好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指导受灾镇、相关部门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并做好引导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及时处置涉自然灾害救灾有害信息。

(8)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统一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电话,主动接收社会各界的捐赠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依据灾情实际及捐赠人意愿,对接收的社会捐赠款物,提出具体分配意见,报请县减灾委研究同意后统一分配使用;做好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定向捐赠分配工作;县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志愿者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县减灾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工作,由县减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的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2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我县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400户以下;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1.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情形;

(7)县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条件的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及时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同时报告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5.2.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统筹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研判,研究决定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带领有关成员单位及时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08:30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受灾镇应于每日08:30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县减灾委办公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于每日12:00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以《灾情简报》形式向县减灾委、县政府、市省应急管理局报告。

(4)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省市申请应急救灾补助资金,并根据受灾情况及时下拨救灾补助资金;县减灾委办公室统筹组织县发改局紧急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县交通局等成员单位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的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武警中队根据地方政府需要,组织协调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改局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信局协调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县住建局指导做好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做好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指导受灾镇、相关部门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并做好引导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及时处置涉自然灾害救灾有害信息。

(8)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统一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电话,主动接收社会各界的捐赠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依据灾情实际及捐赠人意愿,对接收的社会捐赠款物,提出具体分配意见,报请县减灾委研究同意后统一分配使用;做好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定向捐赠分配工作;县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志愿者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县减灾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工作,由县减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的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在我县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2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500间或200户以下;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6)县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条件的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及时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统筹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副主任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第一时间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

(3)受灾镇应于每日08:30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县减灾委办公室应于每日12:00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以《灾情简报》形式向县减灾委、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省市申请救灾资金。县减灾委办公室统筹组织县发改局紧急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县交通局等成员单位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的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县水利局指导做好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县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志愿者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受灾区做好灾情评估、核定工作。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工作。

5.4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报经县减灾委主任批准同意后,可对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予以调整。

5.5 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向县减灾委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请批准启动响应的县减灾委相应负责人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应指导受灾镇做好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评估工作。

县财政局结合灾区实际需求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受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落实、资金使用情况,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做好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当年12月至次年5月),受灾镇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镇应组织镇、村,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期间受灾人员生活困难需救助情况,建立需救助人口台账,在10月15日前将辖区内受灾人员冬春需救助情况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应在10月20日前将我县受灾人员冬春需救助情况报市应急管理部门。

县应急管理局及各镇要定期组成工作组,深入基层开展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受灾镇核实救助对象,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确定的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县应急管理局可通过开展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县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并确保粮食供应。

6.3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镇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亲邻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灾害损失核查评估。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核查灾害损失情况,做好灾害损失会商评估工作。

建立因灾倒损住房台账。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要会同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因灾倒损房屋排查核定,建立因灾倒损住房台账,并上报房屋毁损具体情况。

制定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受灾镇要根据灾情和自身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助资金筹集下拨、政策支持、组织实施措施等。

根据受灾镇的资金申请,结合实际灾情评估情况,县财政局下拨县级倒损住房灾后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因灾倒塌(严重损坏)住房的恢复重建及一般损坏住房的修缮加固。

县减灾委办公室定期通报各区恢复重建资金下拨进度和工作进度;适时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级部门。

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工作。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灾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进度,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7 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发改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宝鸡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预算,并视灾情严重程度及时调整;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县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增加救灾资金预算,提高受灾人员救助水平。

7.2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健全完善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救灾储备物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运输机制和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确保救灾物资按需快速调度、保障到位。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管理标准,规范县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明确物资储备品种、数量,加强救灾物资发放全程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发改局要加强协作,各司其职,结合实际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及时补充采购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数量;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采购供货协议。

县发改局应建立粮食和食用油等救灾物资的应急保障供应机制;建立方便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的应急保障供应机制。

县卫健局要储备应急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物资。

7.3通讯和信息保障

各通讯运营单位应切实保障灾害信息传递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完善灾情管理系统、灾情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加强县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为救灾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通讯和信息服务。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应配备应急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县政府要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需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装备。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正常。

7.5人力资源保障

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县、镇、村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

加强各类专业应急救灾队伍建设及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驻军、武警、公安、消防救援、医疗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快速反应能力。

建立健全灾害管理专家队伍,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健、地震、气象、测绘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及业务咨询等工作。

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管理分配、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工作。

建立健全县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做好对口支援组织协调工作。

充分发挥镇、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统筹协调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受灾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救灾物资运输接收发放、疫病防控、心理慰藉等工作。

7.7科技保障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健康、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参与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建立健全县、镇、村应急广播体系,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全面立体覆盖。

8 预案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练

建设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积极开展综合示范创建活动,不断加强城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利用各种媒介,大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方面的基本常识,着力提升公众防灾减灾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国家防灾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科普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市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的培训,不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能力。

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各镇应根据当地灾害发生特点,组织适时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能力。

8.2预案修订和备案

本预案由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国家、省、市级预案修订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更新。各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 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指在我县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风雹、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灾情,主要是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设施损失等。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救助,主要是指保障受灾人员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安全住处、因灾致病能及时得到医治的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