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6012022E/2021-00478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2021-03-1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原文链接: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文件出台背景和意义
2020年10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省市随即出台了系列文件,为深入贯彻中省市关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安排,2021年3月5日,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麟游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概念
本方案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例如,张三办理居住证时,按规定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供就业证明或就读证明,推行告知承诺制后,张三只需书面承诺自己已在申请居住地工作或学习即可,不再需要就业单位或就读学校开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适用范围
《实施方案》规定,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特别是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法律服务等办理量较大、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具体内容和标准
(一)适用情形。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企业群众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若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配合行政机关事中事后核查的,则需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也不能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办事流程。《实施方案》要求全县各级行政机关编制工作推行规程,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方便企业群众查阅、索取和下载。
企业、群众赴现场办理的,行政机关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并指导填写;企业群众也可以通过网络下载告知承诺书,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机关。
(三)事中事后核查和风险防范。行政机关在提供便利服务的同时,更要抓好事中事后核查监管,做好风险防范,确保承诺属实或对虚假承诺进行及时惩戒以及有效补救负面影响。
五、对不实承诺的处理
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