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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游县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1-10-27 10:14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维护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所称随迁子女是指非麟游户籍在麟务工人员适龄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

1.适龄子女是指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非麟游户籍、尚未入学的适龄儿童,或当年在小学六年级就读的非麟游户籍适龄子女。

2.申请入学年级: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

3.凡适龄子女的父母双方或一方在麟务工,可向麟游县教育体育局申请保障子女入学,所提供的材料必须与申请人一致。

第三条申请入学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及子女的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

2.申请人务工证明(营业执照、就业登记证明或务工合同);

3.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小学一年级入学需要);

4.小学义务教育毕业证书和学籍表(初中一年级入学需要)。

第四条 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按学区实行免试入学,混合编班,与本地学生统一管理。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统一登录“麟游县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登记,具体报名时间将由麟游县教育体育局通知。

第五条 申请子女入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平台。
      第六条  随迁子女在麟游就读期间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七条 随迁子女在麟游县就读期间,其父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配合县局做好学生入学条件审查工作,根据需要按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2.主动与学校联系,依法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3.配合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保障子女正常学习。

第八条  各校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确保“人籍一致”,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学校就读的,应当办理转学手续。未经县局批准,不得随意转学,严禁出现空挂学籍、人籍分离等现象。
  第九条  各校应当关爱随迁子女,及时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教学,提高教育质量。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完善便民服务措施,不断优化简化报名招生工作程序。
  第十条   本细则由麟游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