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索引号:mb2903406/2020-00527
发布机构:麟游县政府 发布日期:2020-05-13 16:02:57
名称: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麟游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号:麟政办发〔2020〕15号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麟游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5-13 16:02:57 浏览次数:

麟规[2020]002—县政府办—001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麟游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麟政办发〔2020〕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麟游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7日

麟游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确保城乡规划规范有序实施,保障全县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陕政办发〔2017〕13号)、《宝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宝政办发〔2019〕60号),结合我县实际,对原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进行补充修改,制定本工作章程。

第二条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县规委会)是县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全县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其审议结果作为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的依据。

第三条  县规委会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依法保证规划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科学调配城市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和生态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县规委会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中省关于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关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审议或审定各类城乡规划调整;审定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议或审定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定;负责协调县城乡规划督查工作;负责履行县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财政局应将县规委会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保障县规委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人员组成、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县规委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担任,主持县规委会工作;委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林业局、县行政审批局、县水利局、县电力局、县交管大队等有关部门和九成宫镇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七条  工作机构及其具体职责

县规委会下设办公室、专家组、督查办、规划技术中心。

(一)办公室是县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工作人员由县自然资源局和相关单位、股室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办公室具体职责:

1.负责县规委会及专家组各项会议的组织和准备工作;

2.负责县规委会及专家组审议意见、会议纪要及其他文件的起草和整理工作;

3.负责县规委会的人员调整相关工作,负责聘任、增补专家、取消专家资格的准备工作;

4.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规划执行情况,协调规划建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5.完成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承担县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专家组是县规委会的业务技术咨询机构,其组织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建立县规委会专家库,专家成员由规划、建筑、市政、生态环境、交通、景观、历史文化、文物、新闻、法律等方面人员组成。拟聘任的专家人员名单由办公室提供,由县规委会审定后正式聘任,原则任期三年。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协助县规委会开展议题论证和技术指导工作,为县规委会审议和县政府审批规划提供技术论证意见和建议。

(三)督查办是县规委会议定事项及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构,设在县自然资源局,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

督查办具体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县规委会议定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

2.对县、镇、村违反城乡规划以及违反法定程序调整规划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监督县镇村及相关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情况,并向县规委会报告;

4.拟定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督查工作和督察员培训;

5.负责做好市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衔接和落实;督导各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自查、整改和汇总上报工作。

(四)规划技术中心是县规委会的业务咨询和论证机构,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站。主要职责是对拟提交县规委会审议的事项或安排的事项进行审查论证,出具审查论证意见,参与重大项目的前期论证,提出可行性意见。

第三章   议事制度、 议事程序和议事要求

第八条  议事制度

县规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参加会议的委员和专家均不少于应参会人员的2/3,与研究议题有关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县规委会办公室会议受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委托,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相关单位或工作组列席。根据审议项目内容需要,经县规委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后邀请专家列席。县规委会办公室研究确定事项意见一般需报县规委会副主任、主任审核。

(一)县规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

县规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的主要内容:

1.县城乡规划工作决策部署,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性规定,城乡规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2.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调整、国土空间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及其调整;

3.中心城区以外的镇区所在地、各类重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及其调整;

4.县域重点城镇总体规划、中心城市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及规划调整;

5.县域内重大项目、重要区域的规划选址;

6.中心城区地块用地性质和主干道路路网规划的调整;

7.重大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方案;

8.县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规划事项。

(二)县规委会办公室会议每月召开不少于1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

县规委会办公室会议审议的主要内容:

1.城乡区域2公顷以上的各类公共建筑及政府投资项目的选址、占地面积超过0.66公顷(10亩)以上的各类工业项目选址;

2.城乡区域居住小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县域、城镇规划区及重要地段、路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单体建筑方案;

3.城乡区域投资400万元以上的桥梁、道路、管道、大型城市公共绿地的规划方案;重要地段的雕塑方案等;

4.县规委会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规划事项。

(三)除县规委会全体会议、办公室会议审查内容以外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审批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局技术审查会审批。

(四)专家组会议,根据审议内容需要,由县规委会办公室报请县规委会主任同意后召开。

(五)县规委会审议内容需要上报县委、县政府会议研究的,由县规委会主任确定,县规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单位准备资料。

第九条  县规委会议事程序

(一)受理和审查。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接收县自然资源局及规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提交审议事项的材料,并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对不应由县规委会审议的,说明情况后按程序退回。

(二)确定议题。县规委会办公室将提交县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事项的材料按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审核,提出规划审查意见,经规委会副主任审核后,由县规委会主任确定,提交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提交县规委会办公室审议的材料,由各报送单位准备,必要时可提前与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沟通。

(三)审议准备。县规委会办公室根据要求安排会议日程,做好会议各项准备工作。应提前1-3个工作日将拟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会议通知等送达与会委员。

(四)审议实施。会议召集人按照会议议程主持会议,到会人员符合规定人数后方可召开会议。县规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内容,经同意后,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由办公室整理,经办公室主任、县规委会副主任审核,呈报县规委会主任签发。

(五)确定事项的办理。对于不需县政府批准、公布或上报的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局或其他主管部门通报并组织实施;对于需县政府批准、公布或上报的事项,经县规委会审定后,由县自然资局源局或项目提报部门按程序上报,待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议事要求

(一)县规委会审议和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

(二)县规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全体委员会议的,需以书面形式提前向县规委会主任请假。

(三)县规委会会议坚持回避原则。凡所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亲属有直接、间接利益关系的,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前提请有关委员回避。

(四)县规委会的审议意见须经2/3以上的参会委员表决(不记名)通过,由主任或副主任签署。

(五)县规委会的审议意见为规划领域的技术终审,可作为县政府审批城乡规划和市政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未经县规委会审议的重大城市规划项目,县政府不予审批。经县规委会审议同意的项目,方可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六)县规委会会议资料属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在会后将资料交回办公室。未经办公室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直接、间接传送有关资料,如会议资料被列为秘密文件,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有关县规委会会议资料的查询,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委员不得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

(七)经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政策、规定,需向社会公布的,由办公室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

(八)县规委会委员在工作中违反本章程,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影响公众、社会利益及县规委会声誉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程序为: 在严格遵守及执行国家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前提下,由县规委会全体委员讨论,并经2/3以上委员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上级规范性文件变动或形势发展需要修改时,应及时修改本章程。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报县政府备案。

本章程与国家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及未尽事宜,以国家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委会工作章程、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麟游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docx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