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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mb2903406/2020-00513
发布机构:麟游县政府 发布日期:2020-04-20 09:55:18
名称:麟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麟游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号:麟政发〔2020〕5号

麟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麟游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4-20 09:55:18 浏览次数:

解读链接:《图解:麟游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

麟规〔2020〕001—县政府—001


麟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麟游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麟政发〔2020〕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麟游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麟游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7日


麟游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陕西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宝鸡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承担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各有关部门)在市场监管中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以“一单两库一细则”为基础,依法制定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联合抽查计划,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由多个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事项,原则上一次性完成检查,并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的市场监管方式。

第三条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覆盖、依法实施、规范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公平公正开展。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到2020年底,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联合抽查常态化。

第五条 麟游县“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统筹协调、督查考核工作。县级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积极主动开展联合抽查,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

第二章 监管平台

第六条 全县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依托陕西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宝鸡市企业事中事后智慧监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进行。

第七条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制定、检查对象与执法人员名录建库、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检查人员选派抽取、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结果录入及公示等各个工作环节,均应当在省级平台或云平台操作实施,确保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三章 基础准备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确定分管领导、责任股室和工作人员,发生调整的要及时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确保全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有序开展。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1),在省级平台、云平台录入清单信息并对外公示。

第十条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市场监管局及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和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省级平台、云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设置上限。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在省级平台、云平台建立与本部门清单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检查对象变动情况,实时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有关部门在省级平台、云平台中分级建立,包括所有行政执法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标注。根据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及时更新维护。

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辅助抽查,科学建立专家名录库。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部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指引。工作细则要明确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环节。工作指引要根据各抽查事项特点,逐一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要以各有关部门确定的清单为依据,科学确定联合抽查事项和牵头、参与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各有关部门要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执法扰民。

第十七条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辖区市场监管需要,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并发布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县级各有关部门要科学制定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见附件2),于每年3月上旬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过相关网站、省级平台、云平台向社会公示。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调整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并公示。

第四章 抽查检查流程

第十八条 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前,联合抽查牵头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联合抽查检查工作的时间安排、抽查内容和程序以及相关要求等,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抄送各参与检查部门。

第十九条 联合抽查牵头部门要按照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负责在省级平台、云平台中统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协调检查日程安排、工作进度、检查方式以及保障执法车辆等事宜。

联合抽查参与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服从牵头部门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第二十条 检查对象的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总数的5%,抽查比例上限根据监管实际设置。抽取产生的检查对象名单一经锁定,不得更改。

第二十一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专业要求、保障水平等情况,可选择本部门内、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等方式选派。需要相关专家参与的,可从专家名录库中选派。

执法检查人员、专家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 已抽取的执法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执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它执法人员中选派,无需另行摇号抽取。

第二十三条 执行联合抽查任务时,一般应当对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核查,并可根据任务需要综合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其它方法进行;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上级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实施抽查检查,检查对象辖区所在地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做好相关抽查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执行联合抽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料准备。执法检查人员通过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了解和掌握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经预查比对,按照“一企一表”的方式,打印《麟游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检查表》(见附件3)和各部门制作的各种检查事项专项检查表。

(二)预先告知。联合抽查牵头部门应当在检查前向检查对象发放《麟游县市场监管领域联合抽查检查通知书》(见附件4),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通知的,不得向企业透露情况。

(三)现场检查。联合抽查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检查情况签字或盖章确认。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的执法风险,通过执法记录设备等,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实现监管数据可保留、监管痕迹可查询,最大限度提高监管执法效率、降低执法风险、增强执法公正性。

(四)形成检查结果。执法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相关检查结果,其中各专项检查表由具体负责检查的人员签字确认,《麟游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检查表》由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并由牵头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五)结果审核与公示。检查小组成员在检查结果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将检查结果录入省级平台、云平台。平台将自动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

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黑名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

(六)检查结果反馈。联合抽查检查结束后,牵头部门要对本次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将有关资料(照片、视频、工作方案、检查记录等)以及工作报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资料归档。联合抽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等工作资料属于行政执法记录,由各参与检查部门按照“一次一档”的要求分别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检查资料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档案材料。相关资料的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交由职责对应内设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做好告知移送记录。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收其他部门抽查检查结果信息,纳入本部门市场监管工作中,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县级有关部门业务培训,县级各有关部门负责主管行业系统业务培训。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经费、人员、设备、车辆等予以保障,将各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加强督查督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和督查。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规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各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细化追责免责相关办法,明确政策标准和评判界线,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基层执法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积极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特殊重点领域,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或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需要实施专项检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3.麟游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检查表

4.麟游县市场监管领域联合抽查检查通知书


附件1-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