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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mb2903406/2019-00491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11-21 07:58:23
名称: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麟游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号:麟政办发〔2019〕33号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麟游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1-21 07:58:23 浏览次数: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麟游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麟政办发〔2019〕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麟游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组织实施。《麟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麟游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麟政发〔2018〕2号)从即日起废止。

麟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5日

麟游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5)

1.1 编制目的……………………………………………………(5)

1.2 编制依据……………………………………………………(5)

1.3 适用范围……………………………………………………(5)

1.4编制思路和预案体系………………………………………(6)

1.4.1编制思路…………………………………………………(6)

1.4.2预案体系…………………………………………………(6)

1.5 编制原则……………………………………………………(6)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7)

2.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7)

2.2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8)

2.3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8)

2.4信息宣传组职责……………………………………………(8)

2.5督导检查组职责……………………………………………(9)

3监测和预报……………………………………………………(9)

4 预警与响应……………………………………………………(9)

4.1预警分级……………………………………………………(9)

4.2预警启动、级别调整与解除………………………………(10)

4.2.1预警启动…………………………………………………(10)

4.2.2预警的级别调整与解除…………………………………(10)

4.3应急响应……………………………………………………(11)

4.3.1应急响应分级、分类 …………………… ……………(11)

4.3.2应急响应措施……………………………………………(11)

4.3.2.1 Ⅲ级响应措施………………………………………(11)

4.3.2.2 Ⅱ级响应措施………………………………………(13)

4.3.2.3 I级响应措施…………………………………………(15)

4.4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16)

4.5后期评估……………………………………………………(16)

5 信息公开……………………………………………… ……(16)

5.1信息公开的内容……………………………………………(16)

5.2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16)

6 监督检查……………………………………………………(17)

6.1应急监督检查………………………………………………(17)

6.2公众监督……………………………………………………(18)

7 应急保障 ……………………………………………………(18)

7.1组织保障……………………………………………………(18)

7.2制度保障……………………………………………………(18)

7.3经费保障……………………………………………………(18)

7.4物资保障……………………………………………………(18)

7.5监测与预报能力保障………………………………………(19)

7.6通信与信息保障……………………………………………(19)

7.7医疗卫生保障………………………………………………(19)

8预案管理………………………………………………………(20)

8.1预案宣传……………………………………………………(20)

8.2预案培训……………………………………………………(20)

8.3预(方)案演练……………………………………………(20)

8.4预(方)案报备………………………………………………(20)

8.5预案修订及信息发布………………………………………(21)

9 附则……………………………………………………… …(21)

10 附录…………………………………………………………(21)

附件1……………………………………………………………(23)

附件2……………………………………………………………(29)

附件3……………………………………………………………(37)

麟游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加强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有效应对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生产生活。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2013〕504号)》《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对工作,沙尘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预案坚持以人为本、减轻危害,科学预警、提前响应,预防为主,强化管理、统一领导、部门联动、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

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或SO2浓度大于500微克/立方米(小时均值)。

1.4 编制思路和预案体系

1.4.1 编制思路

《麟游县城镇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麟政办〔2013〕72号)(以下简称《方案》)于2013年7月颁布实施,2018年2月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方案》是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基础保障,是统筹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区域应急联动的指导性预案。按照省政府关于关中城市统一重污染天气划分标准、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启动与解除标准、统一区域预警启动标准、统一应急响应和减排措施基本要求,对《麟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麟游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麟政发〔2018〕2号)进行再次修订。

1.4.2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麟游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下级预案包括县级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麟游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 编制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全县大气污染源实时监控,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为响应行动留出缓冲时间,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政府设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各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设立各自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1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由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长。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铁腕治霾办以及各镇政府等为成员单位。

2.2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兼任。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有关制度;对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上报和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组织和协调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监督和管理。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县生态环境局、县铁腕治霾办抽调人员集中联合办公(24小时值守),县级各相关部门根据要求参与值守。

2.3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4 信息宣传组职责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生态环境局、县文旅局配合,与相关单位组成信息宣传组,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负责舆情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宣传及政策解读等工作,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媒体和公众应对工作,化解、消除不良舆论影响。

2.5 督导检查组职责

由县铁腕治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与县政府督查室及相关单位共同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各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反馈有关情况,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调查、应急效果评估以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3 监测和预报

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工作。

当收到上级对我县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按照预警级别上限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

4 预警与响应

4.1 预警分级

以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均值为指标,可以跨自然日计算。AQI>200持续天数和SO2浓度指标(1小时均值)作为各级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SO2浓度(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SO2浓度(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监测SO2浓度(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

除以上预警等级之外,需注意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一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见附件4)。

4.2 预警启动、级别调整与解除

4.2.1 预警启动

预测达到预警条件时,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县应急指挥部,由县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同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启动关中区域或全市预警时,若我县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若我县污染程度超过关中区域或全市预警等级时,按照我县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4.2.2 预警的级别调整与解除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信息,组织对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进行分析评估。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并提前发布预警升级信息。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不符合本级及下一级预警条件,且预测将持续24小时以上时,可采取降级措施并提前发布预警降级信息。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信息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 应急响应

4.3.1 应急响应分级、分类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响应、Ⅱ级响应、I级响应,分别对应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

预警启动的同时,采取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如有必要,预警启动的同时可采取更高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

4.3.2 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镇、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应立即按照本预案和各自实施方案或操作方案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4.3.2.1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②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③县卫健局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

④县生态环境局、县卫健局、县教体局等部门和各镇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③县交通局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群众绿色出行。

④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要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镇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县公安局允许砂石运输车、混泥土搅拌运输车、新型环保渣土车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运营,做好县城建成区范围低速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高排放车辆禁限行工作;加强“高峰”时段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

②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县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出土、拆迁、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施工单位停止涉土作业,各类工地禁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或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督导县城建成区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

③住建、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道路保洁措施,采取“湿法作业+吸尘式清扫”等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的频次。

④县住建局督导大型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

⑤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

⑥各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3.2.2 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落实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②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③县卫健局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每日向社会公布全县医疗救治力量及接诊情况,有序指导群众就医,提高全县医疗接诊效率(公布定点收治及专门防治的医院清单)。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②县交通局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群众绿色出行。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镇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县公安局做好全县范围内低速汽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混凝土搅拌运输等车辆的禁、限行工作;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货车禁止上路行驶;做好限行区域内部分社会车辆的限行管控工作(详见机动车限行通告),同时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可以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②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县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

③县住建局督导全县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

④各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3.2.3 I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落实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②县公安局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③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历学校采取弹性停课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④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⑤县卫健局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扩大接诊范围,合理调整全县医疗救治力量,满足群众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②县交通局进一步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满足群众出行需求。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公安交警部门采取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根据大气污染状况,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详见机动车限行通告)。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可以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②各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4 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等级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同步调整级别和同步终止,预警解除的同时终止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应急响应等级可以高于预警级别,并同步启动,同步或提前调整级别,同步或延迟终止。

具体操作参考预警的级别调整与解除。

4.5 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应按照应急响应采取措施、人员物资到位情况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应急减排清单、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的完备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形成报告报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 信息公开

5.1 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机动车禁限行区域和时间,大型活动停办通知及应急工作进展等。

5.2 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县电视台、县政府信息网站、移动通讯等新闻媒体或平台,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按照县政府办统一安排,配合媒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县政府信息网站及各级各部门相关门户网站在应急响应期间始终连续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2)县电视台在应急响应期间及时插播或滚动播报相关信息;

(3)县交管大队在限行区内主要路口设置机动车限行信息提示牌,及时公开限行信息;

(4)各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在预警期间,利用各类宣传载体,进行持续宣传动员。

6 监督检查

6.1 应急监督检查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铁腕治霾办公室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查考核,对执行不力、导致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责。各成员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各镇、各部门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禁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交叉检查。

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移交县纪委监委实施责任追究。涉气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本预案要求实施减排、限排等行为的,由县生态环境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依法从严处罚。

6.2 公众监督

县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要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利用12369环保热线等平台,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落实技术支撑、信息宣传等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咨询组,并做好业务培训。

7.2 制度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机制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订本部门、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细化应急应对措施。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制订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7.3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要逐步加大资金保障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所需资金,应列入年度预算。

7.4 物资保障

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施,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7.5 监测与预报能力保障

县生态环境局、气象局要持续做好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基础保障工作;加强本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配备专人开展预测预报工作,完善预测预报模型等软件配置,建立气象条件监测、预报系统及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通信器材,建立应急指挥机构通讯录,确保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应急信息快速、及时传递;确定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红色预警和I级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7 医疗卫生保障

县镇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医疗防护及救治等研究工作。按照预案要求,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做好患者诊治工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宣传

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强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危害、治理工作和个人健康防护措施等科普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2 预案培训

各镇、各有关部门应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订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3 预(方)案演练

各成员单位针对县级应急预案、部门实施方案以及企业操作方案进行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

8.4 预(方)案报备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麟游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将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企业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评估后,连同专家意见报主管部门备案。

在备案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方案通过的决议或者批复;

(2)方案编制(修编)说明;

(3)专家组评审论证结论报告(含专家签字确认通过);

(4)方案发布文本(含电子文本)。

8.5 预案修订及信息发布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省市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适时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结合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对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进行更新修订,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在县级预案发布15日内,各成员单位应修订完成本级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并报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各相关企业应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并报县生态环境局备案。

9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麟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麟游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麟政发〔2018〕2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麟游分局负责解释。

10 附录

名词解释:

1.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2.重污染天气: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3.特种车辆:(1)纯电动汽车;(2)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3)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邮政及快递运送专用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4)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的车辆;(5)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6)“领”字头号牌(牌照黑底红字)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附件:1.麟游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应急减排措施基本要求

      3.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附件1

麟游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委宣传部

1.制订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报道方案;

2.督导和协调县电视台、县政府信息网站等新闻媒体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

3.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掌握舆情;

4.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媒体和公众应对工作,化解、消除不良舆论影响;

5.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县发改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协调,做好麟北电厂编制污染物减排方案,并对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3.督导监管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污染物减排方案,做到“一厂一策”,并督导落实;

4.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县教体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组织全县幼儿园、小学、中学及职中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措施;

3.负责逐步在幼儿园、小学、中学及职中教室安装新风或空气净化系统;

4.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县工信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负责督导重点工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做到“一厂一策”,并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落实减排措施;

3.督导洁净煤经营场所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应急响应措施,保障禁燃区外洁净煤供应;

4.督导各有关部门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5.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县公安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管控措施,加大对冒黑烟车辆、渣土车管控力度,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超标排放车辆组织检查;

3.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及户外大型活动管控应急响应措施;

4.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六、县财政局

1.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建设,以及设备维护、监督检查、应急物资储备等列入财政预算;

2.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七、县自然资源局

1.督导露天矿山、砖瓦窑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应急响应措施;

2.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八、县生态环境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工业污染源的排放监管及重污染天气成因及预测、预报有关内容的宣传工作;

3.开展污染源解析和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4.配合相关行业牵头部门制定“一厂一策”方案;

5.督导锅炉使用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落实驻厂监管制度;

6.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九、县住建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督导所属供热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3.督导所监管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及其所属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4.督导城市道路、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督导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5.督导全县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对露天烧烤等进行执法检查;

6.督导城区改造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工地及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7.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县交通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引导公众绿色出行;

3.督导所属施工工地、国省干线公路、汽车维修企业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4.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一、县农业农村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牵头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联合县生态环境局对全县秸秆焚烧进行督导检查;

3.监管农业养殖、种植等过程中肥料和散煤的使用,督导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4.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二、县文旅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加强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

3.加强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危害、治理工作和个人健康防护措施等科普知识的宣传;

4.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5.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三、县卫健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呼吸道等大气污染相关疾病24小时急(门)诊的监管工作;

4.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四、县应急管理局

1.按照《关于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的紧急通知》(麟应急函〔2019〕14号)指导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编制实施方案,并按要求报备;

2.负责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响应和各镇、各部门应急工作;向县委、县政府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等信息。

3.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对禁燃区外蜂窝煤、清洁煤、原煤和车用燃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开展监督检查,严格源头控制;

3.配合县生态环境局督导在用承压燃煤锅炉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4.协助县住建局督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

5.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六、县水利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督导全县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养护工地及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3.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七、县气象局

1.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按照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提供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相关气象条件数据分析,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八、各镇政府

1.全面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降低人为活动对本区域重污染天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2.负责编制和修订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组织落实;

3.加大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

4.负责在旅游景点和游客集散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信息传播工作;

5.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附件2

应急减排措施基本要求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是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对减排力度的进一步强化。应急减排措施应具有延伸效能,推动产业布局调整、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等污染防治攻坚主体政策的落地。各镇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可监测和可核查的原则,以尽可能降低污染程度为目标,在减少对社会,尤其是居民生活影响的前提下,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底线思维,有效应对。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根本底线,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度是根本途径。为此,各镇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有底线思维、底线意识、底线行动,完善应急预案,夯实减排清单,在重污染期间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落实减排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

2.坚持突出重点,精准减排。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分类施测、精准减排。对治理水平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优先采取减排措施;对治理水平先进、污染物排放量小的工业企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需要采取减排措施;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保障民生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3.坚持绩效分级,差异管控。指导重点行业制定行业内相对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基于绩效分级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以达到国家标杆、省级标杆的最优企业减、免相应减排措施为指引,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4.坚持措施可行,有据可查。以“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作为基本要求,指导企业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为主,实现减排要求。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提前指导企业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

二、减排比例要求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根据实际可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城市PM2.5来源解析结果确定。减排措施应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进一步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尽量满足最大减排能力,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各镇及相关企业自主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可计入应急期间减排量核算。

三、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开展减排基数核算是科学制定和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重要基础。减排基数核算包括基础排放清单建立及排放量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日减排基数核算三部分。减排基数每年核算一次。

(一)基础排放清单建立及排放量核算方法

参考《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要求,建立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明确排污信息。基础排放量核算是对全社会的排放量进行测算,包括工业源、产业集群、采暖锅炉、民用散煤、其他民用源、道路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源、扬尘源等。

(二)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应急减排基数是在基础排放量中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并叠加当年新增产能导致的污染新增量后得到的全年减排基数。对于当年已取缔或计划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的燃煤锅炉等对应的污染排放量,均不应纳入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基数核算主要针对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主要大气污染源进行。

(三)日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日减排基数是应急减排基数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用于测算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减排比例。工业企业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实际供暖天数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颗粒物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分季节的PM2.5来源解析结果确定。

四、主要减排措施

SO2、NOx、PM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水泥、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工业窑炉排放,限制重型载货车和工程机械使用等措施实现;扬尘颗粒物主要通过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行驶,增加主要道路保洁频次等措施实现。VOCs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等措施实现。

(一)工业源减排措施

工业源主要通过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的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由于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可采取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措施实现减排,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预警级别的污染物减排比例,降低排放限值,采取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污染物减排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鼓励优先选择对高污染燃料使用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不应将长期停产企业纳入应急减排范畴。

(二)移动源减排措施

移动源应急减排从高排放车辆源头管控入手。原则上,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行业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执行。

(三)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扬尘源主要通过控制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等面源实现。原则上,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四)其他源减排措施

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未涉及的行业,各镇可根据该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群健康影响程度和辖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鼓励各镇对行政区域内较集中、成规模的特色支柱产业涉气工序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防治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应急减排措施应包括停止使用高排放车辆、停止土石方作业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五、应急减排措施编制

以我县污染源解析和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管控污染排放较大的行业;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排序并分类管控;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移动源管控措施重点聚焦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型载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减排措施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过程(包括物料运输、生产、成品运输等环节)的污染物排放,鼓励产能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的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减少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排查本辖区内各类污染源(主要针对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建立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并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开展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修订工作。

重点行业可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采取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A级企业在重污染期间不作为减排重点,并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其他未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统一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规定的措施执行。

(一)减排措施项目清单编制要求

各镇、各有关部门应比对当年新建项目、工商注册、排污许可等清单,结合现场梳理排查,摸清行政区域内所有涉气企业和工序。重点行业所有涉气企业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视情纳入。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提出明确要求,根据减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

(二)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各镇、各有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宝鸡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组织制定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建立实施方案评估修订机制,每年对实施方案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合理指导保民生企业应急减排,对于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涉及居民供暖等保民生企业,在满足保障任务的同时,根据其承担的协同处置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减排措施。原则上,涉及参与协同处置的水泥企业,可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明确的协同处置量采取相应减排措施;有多条具备处置资质生产线的,统筹承担任务量集中处理,避免故意分散处置任务。涉及居民供暖 的企业,应提前做好热源替代方案或优先实施“气代煤、电代煤”,确保温暖过冬。难以替代的,逐一核算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热定产”。

(三)企业操作方案编制要求

操作方案可参考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对工业污染源的具体要求进行制定,做到“一厂一策”。操作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应超过3批。

附件3

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一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

1.老年人、儿童、孕妇和患有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或其它慢性疾病患者应尽量避免外出。确需外出时,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减少户外活动。

3.饮食选择清淡易消化的食物,减少刺激性食物。

4.尽量关闭门窗,避免在室内吸烟。

5.可采用湿润抹布擦拭等方式清洁室内卫生,减少室内扬尘。减少煎、炒、炸等高温烹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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